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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范围的建议

更新时间:2021-03-30 作者:梅州政协 点击:6703

据市政协文化文史委委员工作室反映:依据2018年5月31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从省内其他地级市执行情况看,除法定到龄人员外,奖励对象范围均包含四部分人员,即:

1.《条例》实施前按规定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1980年2月2日前退休,已享受基本工资加发5%奖励的人员;

3.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已享受按当年全市平均工资30%发放一次性奖励的人员;

4.到龄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

而目前我市执行的2017年1月新调整实施的相关政策,仍然沿用2004年的有关规定,单纯将2009年至2017年前享受80元/人/月奖励金的人员纳入2017年后的奖励对象范围,奖励标准提高为120元/人/月。当中规定“凡过去各年龄段单位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已经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包括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按工龄100%发给退休金、退休时或企业关停并转、改制、破产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不再改变原奖励补助形式,不再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的奖励”政策,剔除了如前所述的对象范围内前三部分的独生子女父母。我市这一政策,与《条例》规定及省内其他地级市执行有别,不利于体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公平性。因此,建议:

请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内其他地级市的做法,依法调整梅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范围,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调整后,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