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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0-06-13 作者:市政协 点击:4066

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6月29日政协第五届梅州市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梅州市委员会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梅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定每届的视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以后制订当年视察计划草案,经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办公室文件形式发至各县(市、区)政协。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组、委员视察组、委员界别视察组。

第八条  常委视察,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居住在梅州市区委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居住在梅州市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县(市、区)政协负责组织。

第九条  视察组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参加常委视察组。

第十条  组织委员赴各县(市、区)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视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副组长人选由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或各专门委员会提议,在视察组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组组长、副组长领导视察组的活动,决定视察组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组同地方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二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要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三条  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商请有关县(市、区)政协,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视察总结,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要求真实、客观、准确,注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问题解决。重要的报告以建议案的形式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以政协梅州市委员会文件的形式主送中共梅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政协。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建议,以提案、信息、信访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视察工作视情邀请市新闻单位派记者随视察组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新闻报道工作由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排。相关县(市、区)可在当地新闻媒体作报道。

第十七条  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视察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本组委员按照视察日程进行活动,及时反映和解决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好视察期间召开的汇报会、座谈会记录,主动收集和了解委员参加活动期间提出的有关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承办带队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等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