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协概况> 规章制度>

梅州市政协机关公物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7-04-25 作者:梅州政协 点击:6015

为了加强对公物的采购、保管、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物品的认定,为办公室用公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也包括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机关和机关全体人员使用的公物属市政协所有,市政协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二、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管理好所在科室(中心)公物的责任人。如公物使用不当或损坏丢失,所在科室(中心)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种公物要指定专人保管,不懂操作技术的同志不能擅自使用。未经领导同意而擅自使用,损坏公物,应由当事人负责;造成严重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四、每月月初,各科室(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购物计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购置。

五、公物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办公室财务审批制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程序。

六、公物购进以后,由有关人员签名核实,报销手续按《梅州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七、对购进的公物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分类保管。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入固定资产账,该账目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固定资产的报销,在报送购物发票的同时,要报送固定资产登记表。

对购进的日常办公用品,要登记入册并分类妥善保存。每季季终,清点库存公物,做到心中有数,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物计划。

八、各科室(中心)领用公物时,一律进行登记并签名,以便有账可查。

九、公物损坏需维修或换零部件,由使用科室(中心)提出申请,对照采购审批办法批准后才能进行维修,报销手续按《梅州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十、公物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外借公物交还时,经办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如公物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负责索赔。

十一、公物的管理人员每年年终应进行库存盘点,并对一些过期或无价值的物品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对固定资产账目及物品进行处理。

十二、汽车、摩托车的使用与管理,按《梅州市政协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